5月31日上午10时35分许,身穿反光服的玉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博士大道与人民大道红绿灯路口执勤时,发现前方一辆车牌为赣E14**红色小车挡风玻璃没有粘贴任何标志,感觉这车不对劲,凭着多年工作经验,民警意识到该车涉嫌套牌,立即上前示意车辆靠边停车接受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身着反光背心的执勤民警从车主后备箱找到了该车原始真实车牌为浙H76***,经查询核对,该号牌车辆颜色与实际不相符,涉嫌使用其他车辆机动车号牌。民警依法将车辆暂扣,并将驾驶人带回大队作进一步调查。
在大队办案区,在车主后备箱发现了该原车真实牌照为浙H76***,身着反光条制服的办案民警通过公安交通管理信息平台查询,该车辆有29条交通违章,并未进行车辆年检,而套用赣E14**车牌的红色小车没有交通违章。张某称自己是为了逃避违章处罚,而套用真实车牌E14**车号牌,该赣E14**车牌是原来旧车上使用的,因车子太旧,就没有开以往的车子,并利用赣E14**车号牌涉嫌套牌逃避违章处罚。经过民警晓之以情,动之以理,驾驶人张某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玉山交警依法给予张某驾驶证扣12分、并处罚金3000元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同时驾驶证计12分处理。